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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电动车丢失索赔遭拒 不惜抛夫别子状告2年

女子电动车丢失索赔遭拒 不惜抛夫别子状告2年

原告曹改连

  打电动车官司不惜“抛夫别子” 三门峡一女子电动车在家属院丢失索赔遭拒状告本单位两年

  一个普通女工,因为电动车丢失在所在单位的家属院,认为看管人员有义务看管家属院内所有财产不受损坏或丢失,便向单位索赔。单位以物业没收取相应费用,无须担责为由拒绝。

  女员工便将自己的单位告上法庭,这一告就是两年。为了打官司,她不惜与丈夫离婚,儿子也被判给丈夫。多次败诉后,仍称要坚持到底。

  [事件]

  电动车在家属院丢失

  一个普通女工,屡次将自己的单位告上法庭,一告就是两年,为了打官司,不惜与自己的丈夫离婚,次次败诉后,依然要坚持到底。

  这个故事在三门峡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故事的主人公就是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41岁的普通女工曹改连,起因是她在单位家属院丢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事情还得从2004年11月14日说起,当晚,曹改连将价值1700元的“轻捷”牌电动车停放在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家属院内。第二天中午她发现电动车丢了,并报警,同时向单位物业部门报告。

  事后警方到现场调查,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曹改连就找到风景区管理处主任梅毅,要求按单位的规章制度,让负责家属院和景区安全的保卫部门赔偿电动车。

  一个月过去了,对于自己丢失电动车的事情,单位一直没有回复,曹改连决定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事。

  [态度]

  单位称未收物业费无须担责

  2004年12月28日,曹改连写了份民事诉状,将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该风景区赔偿其电动车并承担诉讼费用,作为陕州风景区管理处主任的梅毅也成了被告。

  2005年2月2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曹改连自己辩论,陕州风景区主任没到庭应诉,而是委托律师张琳和该风景区工作人员王有奎到庭应诉。

  陕州风景区在法庭上辩称,曹改连不能证明车辆是在单位家属院丢失的,即使能证明在家属院丢失,也应等案件侦破后,由盗窃者来赔偿。辩护人还说,陕州风景区和其物业部门从未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治安费,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查明,曹改连的电动车是在单位家属院停放时丢失,但陕州风景区物业部门仅代收水费和卫生费,没有收取过物业管理费和治安费而且事发当日有门卫值班,物业部门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曹改连电动车停放在单位家属院内,陕州风景区没有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对电动车没有保管义务。梅毅作为陕州风景区的法定代表人和曹改连的电动车丢失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驳回曹改连的诉讼请求。

  [反驳]

  看管领工资就有保管义务

  一审败诉后,曹改连并没有就此罢休。

  2005年3月14日,曹改连将民事上诉状递交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让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管理处赔偿电动车并承担诉讼费用。

  曹改连的诉状除诉讼请求增加外,诉讼理由也增加了新内容。曹改连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是错误的,陕州风景区应该承担完全责任。理由是,她是陕州风景区的职工,由单位安排住房,并由单位安排人员看管景区和家属院内所有财产,单位负责给看管的人发放工资,看管的人有义务看管好景区和家属院内所有财产不受损坏或丢失。在这种特定的条件下形成的保管合同,即使景区的物业部门没有向她收取管理费,仍对她的车辆有保管义务。除此以外,曹改连还列举了以前景区职工丢失车辆的赔偿情况。

  2005年5月12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曹改连上诉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应予支持,维持原判。

  [进程]

  赔钱,还得承认错误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曹改连于2005年6月6日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申诉书,请求依法再审,并在诉讼请求中增加了让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公开道歉。

  2006年7月2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曹改连申请再审的请求,认为一审和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曹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改连的再审请求前,法官曾把当事双方叫在一起调解,让陕州风景区拿出1550元钱赔给曹改连,调解是曹改连撤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申宇航给陕州风景区写一单据后,陕州风景区工作人员将1550元钱交给申宇航保管,曹改连一撤诉,申宇航就可以把1550元钱给她。

  曹改连认为,既然打官司败诉,陕州风景区就不应该给赔偿电动车的钱,如果给钱,该景区就承认应该承担责任,法院判决书也应该更改,她应该胜诉的,如果法院不改变判决结果,她就不接1550元钱。

  虽然陕州风景区出了这1550元钱,但是并不认为自己理亏。梅毅认为,陕州风景区家属院有200多户居民,单位职工只有60多户。长期以来,由单位安排几名年龄较大的工作人员负责小区安全保卫,不对住户收取任何费用,免费停车不能看成是职工享受的一项福利措施。曹改连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她的自由,风景区只能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来执行。

  [现状]

  为告状“抛夫别子”

  2006年12月27日,曹改连来到梅毅的办公室,询问法院为什么要支付给自己1550元钱。

  梅毅说,你拿着就行了,不要问那么多了。

  第二天,曹改连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状告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在这之前她已经打了两年官司,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是“不惜抛夫别子”,一直在打着官司,而被告正是自己的所在单位三门峡市陕州风景区。

  曹改连第一次把诉状递到法院时,有人劝过她,单位一位负责人也承诺,一旦撤诉就补她的损失。她自己也曾经犹豫过,“毕竟还要在单位工作”。

  曹改连说:“第一次起诉单位的当天,我还没走到法院,单位一位负责人就给我打电话说我脱岗,扣我100元工资。我一听就急了,赶紧返回向领导解释情况,最终还是被扣了50元工资。”

  自从和单位打起官司后,闲言碎语不断传到曹改连丈夫张晓生的耳朵里,因此,吵架也成为夫妇二人的家常便饭。为了打官司,曹改连将丈夫告到法院,要求和其离婚,并将孩子和所有财产留给了丈夫。

  2006年12月2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宣判两人离婚,并将儿子判给张晓生。

  张晓生说:“尽管法院已判决我们离婚,我不会放弃,要上诉,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判决。”

  [对话]

  “我会坚持打下去”

  记者:为这点小事打官司你认为值吗?

  曹改连:现在很多单位,职工在家属院停车都是免费的,那是单位给职工的一项福利,看管人员有义务保管好家属院的财产不受损失。不是说因为存车免费,车子丢了你就可以不负责任。单位员工财产和看管人员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保管关系,我的遭遇具有普遍性,如果法院能公正裁决,将来再有类似的情况就不用打官司了。

  记者:如果官司再失败,你准备怎么办呢?

  曹改连:我有信心打赢这场官司。假如再失败了,不管有多艰难,我都要继续打下去。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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