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在法庭上对这一切均予以否认 |
该案让那些因空打彩票而造成巨大资金黑洞的业主焦灼不安 |
庭审现场全部翻供,律师作“无罪”辩护,受损机主惶恐不安
“空投”288万:彩票机成了赌博机
吴亮在法庭上对这一切均予以否认:“我没在乔那儿打过彩票,我也没在他那儿拿过彩票,我也没给他开过机,我没有权力开机。”
河南省鹤壁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站技术员吴亮,创造了一次刑事判决记录的“唯一”:他是目前公布的全国数起“空投”彩票案中,以福彩工作人员身份唯一以挪用公款罪被起诉和判决的被告人。
谁来填补黑洞
法庭内外,那些在吴亮指使下空打彩票而造成巨大资金黑洞的业主焦灼不安。他们经营的彩票投注机已经多次被停机。
9月15日,他们作为证人出庭。但在等待的过程中,他们根本不能安心坐下来静听法庭的调查。他们是在吴亮多次开机许诺的情况下为吴亮空打彩票的。身为福彩管理站工作人员的吴亮让已经超额的彩票机重新启动,这让作为普通业主的他们既惴惴不安又不得不为。
如果吴亮挪用公款罪不能被认定,巨大的资金黑洞将可能由他们来填补。
投注站业主董铭,在吴亮指使下为吴亮空打彩票48万余元;余小苹、乔克等业主为其空打彩票162万余元;同时,吴亮在自己经营的投注站空打彩票76万余元……以上总计288.16万元的欠款,吴亮至今没有归还。
在吴亮的开机许诺下,业主们并非没有多长一点心眼儿。
除了乔克以外,其他业主在吴亮多次不偿还欠款的情况下,或与吴亮签订了欠款协议,或把彩票机及其经营权转让给吴亮。2005年11月,不堪忍受吴亮“空打”的业主余小苹,以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经营的41060011号投注机“转让”给吴亮,“……投注机上拖欠投注款由吴亮自行解决……”而拥有自己经营和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让吴亮更加肆无忌惮地空投彩票。
几位业主中,乔克是被吴亮欠款最少的一个。而且,吴亮曾经在乔克那里中过7万元的奖,这7万元就被吴亮作为欠款抵付给了乔克。乔克说:“我自己正常营业是不会被停机的。”自从吴亮让他空打彩票以后,他的投注机因超过2万元的额度多次被停机。然而,停机以后,吴亮就给他开了机器。吴亮对乔克说:“我跟主任的关系不错,欠款了不会停机的。”有一次,被停机的乔克开车跟了吴亮两天,催着吴给他开机。乔克经营的彩票机后来一直就这样开开停停,常常开机两三天就被停机了。2006年5月,吴亮给乔克办了新编号的投注机……
而吴亮在法庭上对这一切均予以否认:“我没在乔那儿打过彩票,我也没在他那儿拿过彩票,我也没给他开过机,我没有权力开机。”对此,乔克在调查中愤怒反驳:“累计20多万的彩票,是有代销费返还的,这些都可以在银行纪录中查到!”
实际上,对于多起空打彩票的事实,在9月13日上午一开庭,吴亮均全部予以否认,推翻了在淇县检察院讯问期间供述的每一笔欠款、每一次“空打”行为。法庭调查中,主审法官数次问及吴亮全部否认空打彩票的原因,吴亮全部以当初交代是为了“争取个好态度”回应。当法官最后问他还有没有别的更好的理由时,他回答说:“当时检察官非常生气,我害怕……”
法庭外,记者见到了这起案件的辩护律师。律师慨叹:我见过四次吴亮,他每次的说法都不一样。如果吴亮还了业主的钱,也许案子还有转圜的余地……
这个“余地”真的有吗?
8家投注站曾被停机
9月13日,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证据显示:在2005年和2006年这两年间,吴亮指使多名业主空打彩票价值288.16万元。因为吴亮的当庭翻供,为了在公开庭审中捋清每一笔欠款的金额,原定半天的开庭时间,不得不用了两天时间,直到再次开庭的9月15日(周六)晚上才结束庭审。
这是一起在立案之初引起疑问和争议的案件。
今年3月,淇县检察院接到线索,反映鹤壁市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站工作人员吴亮在一投注站空打彩票50余万元,该院立刻向鹤壁市检察院汇报,市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并指定淇县检察院管辖此案。
当办案检察官接受这一艰巨的任务时却发现该案不同于一般职务犯罪,而是涉及一个陌生领域。问题接踵而至:福利彩票性质如何把握?福彩管理站是否属于国有单位?吴亮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此,办案检察官查找、搜集了大量法规、类似案例和相关理论资料,最终确认福彩发行站为国有事业单位,确认吴亮是鹤壁市福彩管理站的技术员,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监督、管理和巡查各销售站销售情况及办理停机、开机的职责。
同时,依据国家财政部《彩票发行销售管理暂时规定》的有关条款:“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彩票按人民币计价,按面值发行和销售……”
“上述资料的获取,为准确分析和认定吴亮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该院反贪局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后来的庭审证明,以上疑问也是庭审阶段辩护律师与公诉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鹤壁市福彩发行站是河南省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职责是负责对辖区内福彩投注站的销售、兑奖、结算进行管理和监督,其关键的一项职能,就是发现投注站销售额超过规定的2万元而不上缴时,向省管理中心发出停机报告,关闭投注站,并在该投注站上缴欠款后再报告省管理中心开机。然而,福彩发行站技术人员吴亮却在多家投注站超限额时,擅自开机,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指使业主为其空打彩票。
办案检察官在省福彩中心调取了鹤壁市自2006年以来所有福彩投注站的销售情况对账表,结果显示:在一个相同的时间段内,该市共有8家投注站曾因欠款被停机,且欠款累计未还的时间、数额与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极为贴近,其中一家投注站欠款累计高达70多万元。办案人员还查到吴亮给投注站业主所打的欠条。“欠款的是大爷”,当投注站欠款增多,省彩票中心追查欠款情况时,业主们在吴亮的指使下以彩民不良欠款为由炮制“还款协议书”应付检查。
2007年4月5日,经淇县检察院决定,淇县公安局对吴亮实行监视居住;次日,吴亮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8日,吴亮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淇县检察院决定逮捕。
岂一个“无罪”可以了结
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针对的是“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最后发表辩护意见阶段为此案阐述了辩护意见。律师认为:就犯罪主体而言,吴亮仅是一名技术人员,从事劳务的技术员不属于管理人员。
同时,福彩中心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得电话委托,不得赊销;何况吴亮没有权力直接指令业主空打彩票。款项没有业主的同意是不能赊欠的,该案事实中欠款应属于明令禁止的“赊销”,也就是说,吴亮与业主之间的“还款计划”、“还款协议”中的款项是吴亮欠业主的,而业主欠福彩中心的。
辩护律师由此把空打彩票案从刑事引向了民事。
因为彩票的特殊性,辩护律师抓住“挪用”的字面逻辑,阐述了最后的辩护意见:“挪用”是先挪后用,如果挪而不用,就称不上“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从财产交付时起产生转移的,吴亮即使“挪用”,挪用的也是业主的钱;即使要还,也应当以业主的名义归还。
辩护律师承认了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定无罪”。
而在将近两天的庭审中,公诉人以吴亮的多次供述、多名证人证言、河南省福彩中心兑账表、市福彩发行管理站出具的吴的工作职责证明等等36项主要证据证明:河南省福彩发行中心属国有事业单位,鹤壁市福彩发行管理站是河南省福彩发行中心的派出机构,吴亮作为福彩管理站技术人员,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吴具有监督、管理辖区内各投注站按照规定销售彩票、办理停机开机的职责,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吴亮利用管理福利彩票投注站的职务之便,指使业主为其欠款打彩票,以期通过这种“空打”方式赢得中奖机会,其实质是将应付的国家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彩票资金作了个人投注之用,致使国家应收彩票款无法收回。
虽然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原定半天庭审延长至两天的直接原因,但是为了针对这一突然的变化,公诉人对所有证据在庭审中的一一梳理,包括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向公众逐渐展示了本案的所有环节,而且还原了公诉所要揭示的案件的实质,这一过程中,公诉方完全掌控了节奏。这是庭审最漫长而沉闷的环节,考验着所有参加庭审者的耐心。
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河南省福彩中心对网络进行数据升级,当时吴亮监管的区域恰恰是省福彩中心监管不到的“盲区”,这对幻想通过彩票发财致富的吴亮提供了一个瞒天过海的机会。其间,吴亮因事外出没有及时打出他猜押的一组3D数字,错过了一次中大奖的机会,还款计划落空,从此,多次没有中奖的吴亮把自己逼上了绝路。
据悉,目前河南省福彩中心已完成数据升级,实现了福彩中心与各地管理站、银行、投注站的全面联网,投注站的销售、开机停机已由福彩中心直接控制和监管。
相关案例链接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的刘立民,2004年6月与泰安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签约,担任岱岳区彩票市场管理员。2005年4月14日至5月9日,刘立民利用管理泰安市岱岳区福利彩票市场的便利条件,不交纳投注金,多次指使山口镇投注站负责人王增玉为他打印出94张总金额73万余元的彩票,指使马庄镇投注站负责人裴延东为他打印出73张总金额67万余元的彩票,以期通过这种“空投”方式赢得中奖机会,并在中奖后再付清购彩票的欠款。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刘立民系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他通过“空投”套购彩票,致使国家应收彩票款一时无法收回,其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检察院认为:刘立民应聘担任泰安市岱岳区彩票市场管理员,王增玉、裴延东与彩票管理中心签订了彩票销售管理协议,系彩票投注站负责人,三人均系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均参与实施了套购过程,构成共犯,对犯罪嫌疑人王增玉、裴延东,也应依法予以追诉。2005年11月22日,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立民、王增玉、裴延东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泰安市岱岳区法院提起公诉。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刘立民、王增玉、裴延东有期徒刑九年、五年和四年。
本报2006年2月11日曾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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