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犬出门不得乘坐公共汽车
公共场所不清理狗狗粪便最高罚款100元
备受市民关注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终于正式出台。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办法》已于今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抱起狗狗挤公交车,不清理狗狗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这样不文明养犬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该《办法》规定,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清理狗狗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最高将罚款100元。
该《办法》列了八种情形,要求饲养犬只者遵守:(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该《办法》,养犬人违反(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违反第(六)项的,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第(八)项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重庆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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