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今起征求意见规定——
禁止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
本报讯 (记者李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今起公示,征求市民意见。
草案将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于2008年2月19日至2月29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http://www.bjrd.gov.cn)对法规草案进行公示。
2007年9月,市政府法制办曾就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去年的草案相比,今年的草案有些变化。
新草案增加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原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对违反学生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在此基础上,新草案增加了补充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新草案特别提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精神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将精神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特点,开展精神健康教育、咨询、辅导,创造有利于学生精神健康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草案规定,本市应当逐步完善对困难群体学生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农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等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区、县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公办学校入学,并按照实际招生人数足额拨付经费、配备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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