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4月至去年2月,被告人刘志立在其租住的武汉市某厂宿舍内非法研制、生产经过伪装的窃听装置1000余个,后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5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立犯了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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