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0日下午3点,陆慧丈夫周建红走进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正式向法院就致使陆慧一级残废的交通事件起诉。起诉书如下: 民事诉状 原告:陆慧女30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建红陆慧之夫 委托代理人:陈劲峰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长沙市韶山路39号维一星城智兔座8楼 被告:长沙市麓山液压件厂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观沙岭工业开发区 被告:李志明男34岁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雷峰镇真人村 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 北京事务所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18楼 代理人:胡蓉晖刘虹环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东环南路2号北京招商局大厦12层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前段治疗费用及损失叁百万元。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后期治疗康复等其他费用。 3、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0年12月25日22时40分,原告被第二被告李智明驾驶麓山液压件厂牌号为湘A04945的三菱V31吉普车致伤于八一路进入建湘路地段,初期用去医疗抢救费用四十万元,后经法医鉴定为一级残废,至今生活不能自理。长沙市公安交警机关2001年4月20日作出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驾驶员李智明“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智明不服提出复议,《重新认定决定书》结论为“维持原责任认定”。2001年9月5日,公安机关第29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载明“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害人根据“发生事故后有事故责任人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长沙市麓山液压件厂作为本案赔偿责任人之一。 根据《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李智明驾驶车辆为“三菱V31吉普车”,致事原因为“由于后刹车油管突然爆裂,制动力下降,导致三菱吉普车车右前角与行人陆慧相撞,造成行人陆慧受伤致残”的“认定”。同时根据三菱V31车设计、制造不当的公知事实,认为机械故障是致事的重要原因,应属侵权的共同责任人,要求追究第三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连带责任。 证明第三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证据还有湘海汽车修理厂2001年2月15日的修车证明、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验报告”。 鉴于对精神赔偿仅有的司法解释和受害人周建红、周新怡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请求法院对陆慧的精神赔偿酌情判与或另案处理。 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提起。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陆慧 法定代理人:周建红 20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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