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记者李剑英)为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北京市规定国有煤矿的党委书记月下井不少于5次。
记者昨天了解到,北京市安监局日前向京煤集团下发通知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做出规定,要求京煤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安全生产系统的机关部室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煤矿党委书记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安全生产系统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下井不少于12次,其他领导每月下井次数由公司确定,并报市安监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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